信息政策
信息获取政策
信息自由的核心原则与通用规则: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个人请求查阅或获取公共信息的所有申请。公共信息是指由公共机构产生的不受保护的信息,无论其来源、形式或性质如何,包括纸质记录、电子邮件、存储在计算机上的信息、录音或录像带、地图、照片、手稿、手写文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记录信息。
本政策规定不适用于受保护信息,包括:
- 披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政策、利益或权利的信息。
- 军事和安全信息。
- 根据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协议获取并归类为受保护的信息和文件。
- 与犯罪、违法行为或威胁有关的调查、侦查、执法、搜查和监视行动。
- 为制定尚未颁布的立法或政府决定而提出的建议、意见或咨询信息。
- 具有商业、工业、金融或经济性质,其披露将导致非法获利或损失的信息。
- 科学研究或技术信息,或包含可能因披露而损害道德权利的知识产权信息。
- 与招标、投标和拍卖有关的信息,其披露会损害竞争公平性。
- 根据其他法规被视为机密或个人信息,或需要特定法律程序才能访问或获取的信息。
信息自由的核心原则:
原则一:透明度
人人有权了解与公共机构活动相关的信息,以促进廉洁、透明和问责体系。
原则二:必要性与相称性
对查阅或获取公共机构接收、产生或处理的受保护信息的申请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明确和充分的理由。
原则三:公共信息以披露为原则
人人有权查阅非受保护的公共信息。申请者无需具备特定身份或对信息有特定兴趣即可获取信息,并且不会因此权利而面临任何法律问责。
原则四:平等
处理所有查阅或获取公共信息的申请,均基于平等和不歧视个人的原则。
个人在查阅或获取公共信息方面的权利
一、 有权查阅或获取任何公共机构持有的非受保护信息。
二、 有权了解拒绝查阅或获取所要求信息的原因。
三、 有权对拒绝查阅或获取所要求信息的决定提出申诉。
公共机构的义务:
- 公共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与行使获取或获得公共信息权利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由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批准和最终确认。
- 公共机构应设立一个与根据第59766号王室命令(伊斯兰历1439年11月20日)成立的政府机构数据管理办公室相关联的行政单位,负责制定、记录和监督执行由机构高级管理层批准的、与信息获取权利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该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应包括在缺乏相关标准时,根据数据分类政策,制定适当标准以确定数据分类级别,并将其作为处理查阅或获取公共信息申请时的主要参考。
- 公共机构应确定并提供可能的申请方式(公共信息申请表),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形式,个人可通过此方式申请查阅或获取公共信息。
- 公共机构应根据国家网络安全局和相关机构批准的管控措施,在授予个人查阅或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之前核实其身份。
- 机构应制定必要标准,以确定处理查阅或获取公共信息申请所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基于数据的性质、规模、所需投入的努力和时间——依据数据创收政策文件。公共机构应记录所有信息获取或获得申请及相应决定的日志,并应审查这些日志以处理滥用或不回应的情况。
- 公共机构应制定和记录保留及处置申请记录的策略和程序,需符合与机构工作和活动相关的法规和立法。
- 公共机构应制定和记录必要的程序,用于管理、处理和记录延期申请、被拒绝的申请,明确相关工作团队的任务和职责,以及根据处理申请的规定时限,按照行政层级序列通知监管机构和数据管理办公室的情况。
- 若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公共机构应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绝原因、申诉权及行使该权利的方式,通知时间不得超过决定作出后的15天。
- 公共机构应制定宣传计划,根据机构高级管理层批准的信息自由政策和程序,促进透明度文化并提高意识水平。
- 公共机构负责定期监督对信息自由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并向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报告。同时,应确定并记录在未遵守情况下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按照行政层级序列通知监管机构和数据管理办公室。
查阅或获取信息的主要步骤
获取或获得公共信息申请的主要要求:
- 申请必须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交。
- 必须填写由公共机构批准的 <公共信息申请表>。
- 申请目的必须是获取或获得公共信息。
- 申请表必须包含有关如何向个人发送最终决定和通知(国民地址、电子邮件或机构网站地址等)的详细信息。
- 申请表必须直接发送至相关公共机构。
申请查阅或获取公共信息的主要步骤:
一、 通过填写 <公共信息申请表>(电子或纸质)并向持有信息的公共机构提交申请。
二、 公共机构在收到查阅或获取公共信息申请后的规定时限(30天)内,应做出以下决定之一:
- 批准: 若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批准信息获取或获得申请,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相关费用。公共机构必须在收到款项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 拒绝: 若信息获取或获得申请被拒绝,必须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拒绝决定,并包含以下信息:
- 明确是全部拒绝还是部分拒绝。
- 可能的话,说明拒绝原因。
- 对此拒绝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的方式。
- 延期: 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信息获取申请,公共机构应根据所要求信息的规模和性质,将回复期限合理延长(例如,额外延长超过30天),并向申请人提供以下信息:
- 延期通知及预计完成申请的日期。
- 延迟原因。
- 对此延期提出申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的方式。
- 通知: 若所要求信息已在机构网站上提供,或不属其管辖范围,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包含以下信息:
- 通知类型:例如,所需数据已在机构网站提供,或不属其管辖范围。
- 对此通知提出申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的方式。
三、 若个人希望对公共机构的拒绝决定提出申诉,可在收到公共机构决定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数据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诉通知。机构的申诉委员会将审查申请并做出适当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查费用(若委员会批准申请和上诉决定,则该费用可退还)。
一般规定
一、 各公共机构负责将此政策与内部规章制度(政策与程序)相协调,并下发至所有下属或相关机构,以实现整合并确保达成制定该政策的预期目标。
二、 公共机构必须在获取和获得信息的权利与其他必要要求(如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之间取得平衡。
三、 公共机构必须遵守本政策,并根据协调后确定的方式和程序定期记录合规情况。
四、 监管机构在与数据管理办公室协调后,应根据确定的时限和组织层级序列,制定与处理投诉相关的机制、程序和管控措施。
五、 若公共机构拒绝查阅或获取公共信息的申请,或延长提供此类信息的指定期限(属于政策适用范围内),必须通知数据管理办公室。
六、 公共机构在与外部实体(如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机构确定的方式和程序,定期核查其他实体对此政策的遵守情况,并应涵盖该等其他实体后续进行的任何合同。
七、 在与数据管理办公室协调后,公共机构有权根据特定类型公共信息的性质和敏感性,制定处理相关申请的附加规则。
八、 公共机构必须制定用于查阅或获取公共信息的申请表(纸质或电子),其中应明确必要信息和提供所要求信息的可能方式。
信息自由与开放数据
全球范围内开发和实施开放数据计划和政策通常旨在支持国民经济和创新议程。毫无疑问,向研究人员、企业家、创新者和初创公司提供并发布特定公共信息集,有助于营造有利于商业增长的环境,并表明政府开放和透明的态度。
开放数据计划和政策也是公共机构维护公共信息获取权利的一项主动措施,即在被请求之前就以开放数据的形式提供或发布特定信息集。因此,有效的开放数据计划和政策可以减少公共信息获取申请的数量,从而降低政府处理申请的相关支出。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根据 国家数据治理政策 沙特数据与人工智能局(SDAIA)颁布的
并基于沙特数据与人工智能局(SDAIA)发布的《国家数据治理政策文件》,本政策涵盖了以下原则:
- 信息自由的核心原则与通用规则。
- 开放数据的核心原则与通用规则(包含在这些政策中)。